-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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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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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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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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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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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9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9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大铖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FA4E8X,法定代表人:马雪斌,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委会杨家寨村民小组的原花岗石厂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查模块中发动机控制单元CAL ID码雷同。经查,其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你公司没有履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对检验检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的法定义务,未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检查,导致使用固定的“R4Z9B2D0I9Z666KJ”“3I1GK64593720853”“RCZ4A9971RGKA5H6”“R91B66E61077GIHD”“R47E9E24P11H76A5”CAL ID码开展汽车尾气检验检测,最终出具虚假《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68份。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
2025年5月7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9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125,000.00);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用)人民币壹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18,760.00)。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