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
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43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5-08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8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8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晓晨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C93KB75W,法定代表人:后凌晖, 地址:个旧市保和乡保和村民委员会原冷墩水果市场客运站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出具的158份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机动车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检查模块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均为“3I1GK64593720853”。经查,其报告为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00)。
2025年5月7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8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00);没收违法所得(环保检测费用)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元整(¥9,720.00)。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