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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gjzsthjjgjfj/2025-0002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4-0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5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5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云南锡业天爵再生矿产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8292437Y ,法定代表人:陈俊康,地址:个旧市金湖东路金色家园4楼

三、主要违法事实

1、“未批先建”。该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2、“未验先投”。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1、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

2、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00)。

2025年4月3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5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元整(¥249,000.00)。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