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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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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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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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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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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4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锦冶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8619139XH ,法定代表人:马锦康,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云南省危险废物申报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
2025年3月31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4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00)。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