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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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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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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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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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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3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诚誉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CD6RBN59 ,法定代表人:秦旭东,地址:个旧市城区街道办事处个金路2号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章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
2025年2月27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2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00);没收违法所得(实收环保检测费用)人民币陆仟柒佰贰拾捌元整(¥6,728.00)。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