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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51-03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8-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21号)

 

个旧市实裕磷业责任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38056035E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泗水庄

法定代表人:林子德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实裕磷业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超标。

2019年12月26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收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9〕183号),根据该监测报告,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377mg/m3、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为518mg/m3,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3.71倍和0.30倍。

2020年1月2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环保科科长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监测结果。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9〕183号)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已构成环境违法。

局于202042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2020年56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请求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以上有你公司出具的《陈述申辩书》为证。2020年7月27日召开案件审查会议,经合议,对你公司申请不予采纳,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9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 8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