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904031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法定代表人:陈建林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自立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因收尘系统布袋多次损坏和脱硫塔故障,导致2019年10月30至11月30日期间在线监测数据颗粒物及二氧化硫小时值多次异常。
2019年12月4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1-4#电炉、1#回转窑、1#熔锡锅在生产,其他工段停产检修。通过查阅36米烟排放口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和调阅公司异常情况说明发现,你公司11月因布袋损坏导致出现多次在线监测数据异常。2019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安环部部长封某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你公司在线数据出现异常后,会及时以书面向环保部门报告,通过调取你公司向环保部门上报的在线数据异常情况说明显示,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30日,36米烟囱在线数据总计出现8次颗粒物、6次二氧化硫小时值超标情况,其中10月30日19时脉冲布袋收尘器内部分布袋损坏颗粒物超标;10月31日9时脉冲布袋收尘器内部分布袋损坏颗粒物超标;11月1日10时、11时脱硫石灰乳浓度过高颗粒物超标;11月3日14时布袋损坏颗粒物超标,23时脱硫设施故障SO2数据超标;11月21日15时脉冲收尘布袋局部损坏颗粒物超标;11月22日13时布袋损坏颗粒物超标;11月28日13时袋式除尘器布袋损坏颗粒物超标;11月29日14时袋式除尘器布袋损坏颗粒物超标。
10月30日脱硫塔水泵故障SO2数据超标;11月8日7时管道堵塞石灰乳供给不足SO2数据超标;11月12日13时、22时泵故障SO2数据超标;11月19日15时、18时补给泵故障SO2数据超标;11月20日循环泵故障SO2数据超标;11月23日12时脱硫塔配套石灰破碎球磨机故障SO2数据超标。在日常管理中,你公司已建立脱硫塔的日常检修、设备更换台账,针对收尘系统,你公司口头安排值班人员每天对脉冲除尘器进行巡检,主要检查布袋是否脱落,但未建立健全专项巡检制度,未建立收尘设施维修和布袋更换台账。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6米烟囱排放口数据异常情况说明》9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分局于2020年1月14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交《陈述书》进行陈述,2020年7月27日,我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号)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