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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49-05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25号)

 

个旧市茂林物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6880L

地址:个旧市建设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强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茂林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你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环评价文件开工建设

2020年5月8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到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经营部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涉嫌未批先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及时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工作。5月1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部法人王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经营部有1个危险化学品仓库位于鸡街镇水龙井村民委员会火谷都下寨,老六五油库旁,主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有盐酸、硫酸、硝酸、硫化钠、氢氧化钠、黄原酸盐等。该仓库于2012年开始建设,当时仅用于堆存工矿配件、普通化工原料,后来为扩大经营范围,于2018年8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用于仓储危险化学品,建设了专门的库房、做了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并且通过安监部门的安全评价。目前经营部仓库尚在建设中,已投资金额壹佰肆拾陆万玖仟贰佰元(¥1469200.00)。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个旧市茂林物资经营部仓库投资明细清单》1份为证。

你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局于2020615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8号)告知你经营部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经营部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经营部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壹佰肆拾陆万玖仟贰佰元(¥1469200.00)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整(¥29384.00)同时责令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经营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经营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经营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