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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48-61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0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20号)

 

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4880XG

地址:鸡街镇黑神庙坡

法定代表人:王成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酸系统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排放。

2020年3月3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收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0〕047号),根据该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0〕047号),2020年3月23日你公司制酸系统废气排放口监测结果颗粒物排放浓度为259mg/m3,超过《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的2.24倍。我分局及时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工作。于4月2日、3日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安环部长梁某某和你公司运维工作人员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3月23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到你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你公司制酸系统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你公司初步判断原因系脱硫塔石灰投入量过高,致使喷淋液过于饱和,部分未完全溶解的固体颗粒物在喷淋过程中形成新增颗粒物,造成监测数据偏高。根据此判断,公司工作人员减少石灰投放量以降低颗粒物,因投放量控制不精准,导致了3月28日22时、3月30日04时、05时的二氧化硫数据异常(附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个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20〕047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和《红铅2号口32830日二氧化硫超标情况说明、日报表1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局于2020421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公司限制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