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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26-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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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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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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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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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23号 )
个旧市大屯黑马山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KCG3F7F
地址:个旧市大屯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严崇喜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大屯黑马山采石场(以下简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存浇灌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0年3月3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在对大屯片区巡查过程中,发现你采石场堆存浇灌砂约7000m3、毛石约9000m3,大部分浇灌砂未采取覆膜、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采石场立案调查。
2020年4月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采石场厂长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因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于2018年7月份一直停产至今,目前主要是销售之前生产出来的产品,现企业场地内堆存砌砖沙、浇灌砂约10000m³,因清明节让路给小屯村村民上山修坟,部分产品无法遮盖,企业用洒水车每天两次洒水降尘。
2020年4月20日,大屯街道环保办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进行巡查,企业仍有部分产品露天堆存。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份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年5月6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采石场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采石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采石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采石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