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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2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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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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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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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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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19号)
个旧市金荣矿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X2281761X8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剪子口
法定代表人:佴海春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金荣矿冶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个旧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你厂2020年3月12日16时至3月18日15时颗粒物出现多时段连续超标现象,发现超标现象后你厂立即对布袋收尘系统进行检查,通知运维单位红河云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排查,并于3月19日将情况书面上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根据运维单位排查,你厂空压机故障,因此压缩空气中的水汽造成烟尘仪镜面积水,导致颗粒物数据异常。
经查,你厂烟尘分析仪配备空气压缩机一台,作用是产生压缩空气后对烟尘分析仪镜片反吹,保障正常监测,但空气压缩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积水,需要及时排除,由于你厂空压机故障,未能及时排除积水,反吹的空气中含有水分,造成烟尘分析仪镜面污染,烟尘分析仪不能正常工作,不能反映真实排放数据。你厂在空压机故障期间,一直处于生产状态,未及时采取手工监测和停产检修等措施,目前,你厂已联系厂家购买油水分离器对空压机进行维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年4月16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罚款(¥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