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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2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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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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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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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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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18号)
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25750W
地址:鸡街镇火谷都
法定代表人:陆正华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回转窑废气排放口砷排放浓度超标;
2.烟化炉、电炉废气排放口砷排放浓度超标。
2019年12月5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企业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企业1#排放口自11月26日至12月5日颗粒物数据长期恒定且为负值。经查,你公司原有两台在线监测设备因故障重新更换,其中,1#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于2019年10月23日开始安装,10月27号安装完成并进入调试阶段,11月5日调试完毕,开始试运行,期间因烟尘仪损于2019年11月25日损坏返厂维修。2#排口在线监测设备于2019年11月4号开始安装,因涉及监测平台改造,现场检查时,尚未安装完成。
2019年12月20日,运维单位红河州云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上报《关于个旧市云新有色电解有限公司1#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颗粒物数据异常的情况说明》,你公司1#烟气排放口在线监测颗粒物一直为-24.95mg/ m3,原因为分析仪分析系统烟尘仪故障返厂维修,导致颗粒物数据异常,情况已持续一个月。
为加强监督管理,掌握企业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废气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回转窑废气排放口(2#排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排放浓度达到标准限值要求,砷排放浓度为0.992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的0.98倍;烟化炉、电炉废气排放口(1#排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排放浓度达到标准限值要求,砷排放浓度为1.53mg/m3,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的2.06倍。
2020年1月7日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保科科长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监测结果,据其陈述,1#排口烟尘仪已于2019年12月30日修复完成并调试使用;2#排口在线监测系统于2019年12月27日安装完成,进入调试阶段,目前1#2#排口在线监测系统均未进行验收。
为进一步调查1#排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原因,2020年1月8日对红河云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线运维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根据运维人员介绍,1#排口在线监测烟尘仪由一个24v电源供电,烟尘仪测量后,将测量值通过电流信号(正)传输给分析仪,分析仪信号负极由24v电源串联,由于烟尘仪故障2019年11月25日返厂维修,当烟尘仪取下后,导致电路不完整,分析仪只能接收到电流信号负极,电流信号(正)无法正常传输,分析仪显示烟尘值为负数,负值大小跟24v电源的电流信号大小有关,该24v电源电流信号为-4mA,经换算显示负值为24.9mg/m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对有效数据的定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要经验收后才为有效数据,目前,你公司1#排口在线监测系统未完成验收,因此数据尚不能作为有效数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9〕195号)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2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