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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24-37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4-24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14号)

个旧市松华冶炼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09857M 

  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 

  法定代表人:马桂英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松华冶炼厂(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并进行生产。 

  2.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 

  2019年12月20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收到红河州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滇南中心城市核心区综合治理巡查情况的通报》,根据该通报,联席办执法人员在巡查沙甸片区的过程中,发现你厂烟化炉在生产排污,且不能提供环评审批等任何相关环保手续。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厂立案调查。 

  2020年1月2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厂安环部主任进行调查询问。 

  2020年2月28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厂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厂始建于1994年,主要生产设施为一座2.4㎡鼓风炉。2003年你厂将2.4㎡鼓风炉改建为4㎡鼓风炉,并新增一座4㎡烟化炉,2015年你厂开始对4㎡烟化炉改建,计划改建为6.5㎡烟化炉。2016年7月,你厂被列入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开始补办相关环保手续,同年个旧市正在开展鼓风炉清理整治工作,你厂按照政策对原有4㎡鼓风炉和个旧市光博电冶厂的一座8㎡鼓风炉进行拆除,原有4㎡烟化炉于2016年年底改建完成为6.5㎡烟化炉,投资约400万元,并按照市环保局要求完成了相关整改,于2017年5月复产。你厂因一直未取得工信局项目备案证,因此导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能编制完成。2019年9月,你厂取得工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个工商信备〔2019〕27号),2019年12月,你厂委托云南天品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上报到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目前待批复。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个旧市松华冶炼厂提供的《关于个旧市松华冶炼厂现状说明》1份、《工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个工商信备〔2019〕27号)》1份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你厂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审批的情况下,于2015年将一座4㎡烟化炉改建为6.5㎡烟化炉,2016年年底改建完成,根据《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 “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厂“未批先建”行为已超出追诉期限,不予行政处罚。 

  局于202041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1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