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乍甸老虎山丰华采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309609850F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水龙井村委会松树寨小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乍甸老虎山丰华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对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2019年11月22日鸡街镇环保办执法人员你公司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采石场在生产,生产点无密闭厂房,生产过程中无组织粉尘未有效收集,生产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防扬尘措施。2019年11月27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再次对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采石场未生产,场地内露天堆存公分石约500m3,机制砂约2000 m3,未设置围挡也未进行遮盖,但采石场在生产厂房后方下风口处山坡上设置有长约40米,高约7米围挡,配备有雾炮机一台和洒水罐车一辆。对周边进行巡查发现,采石场外围个屯路旁部分树木叶片有白色粉尘。2020年1月16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据负责人陈述,因涉及矿山转型升级和整合,2018年以来生产不正常,且转型升级之后要进行全方位的改造,因此暂时未设置密闭厂房。目前你公司场内露天堆存机制砂约2000 m3已进行遮盖,并对周边树木进行喷淋清洗。2020年1月20日,你公司上报整改方案至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老虎山采石区粉尘防治整改方案》1份和整改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