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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21-29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9号)

  个旧市鸡街镇德周废旧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MMBJRXR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冲

  法定代表人:马德周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鸡街镇德周废旧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建成投产。

  2019年11月25日,我分局收到鸡街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监管信息专报第七期》,根据该信息专报,鸡街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在巡查老虎山冲片区过程中,发现你厂在生产,无相关环保手续。

  接报后,我分局立即于当日协同鸡街镇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生产,厂内堆存原料约100吨、产品塑料颗粒约1吨,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同日,我分局对你厂立案调查。

  为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厂环保手续问题,2020年1月14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厂法人马德周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你厂于2013年开始场地硬化、建盖彩钢瓦等基础设施并同年投产,2019年老生产线停用,2019年3月你厂投入30万人民币新购进一条塑料颗粒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你厂目前在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有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及个旧市鸡街镇德周废旧塑料加工厂提供的《资金投入说明》1份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分局于2020年2月13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厂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300,000元×5%=15,000元),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