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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21-05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3-16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7号)

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27318079F

   地址:个旧鸡街镇老虎山冲

   法定代表人:纳福宽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制酸系统“两转两吸”转化器塔体多点位出现制酸烟气外泄。

   2019年11月30日,个旧市鸡街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1#制酸系统“两转两吸”转化器塔体多点位出现制酸烟气外泄情况。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安环科科长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企业1#制酸系统“两转两吸”转化器塔体于11月25日出现漏点,于12月1日9时45分停产检修。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