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妇幼保健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12362
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购入3台III类射线装置并已投入使用,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019年12月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医院新购入3台III类射线装置并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医院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20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个你医院放射影像科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你医院原有5台III类射线装置,1台购于2006年F-99-IBT型号的X射线机和1台钼靶乳腺射线机(2019年12月17日已报废)已于2014年办理辐射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2016年5月1日医院新购入1台DR和1台数字化乳腺X射线机,2017年8月25日新购入1台移动式高频医用诊断X射线机,因为原有辐射许可证于2019年到期,医院计划到期换证时一起办理相关手续,加之管理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不掌握,所以未及时办理环保手续。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我分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20]3号)答复:我局经合议,对你医院申请不予采纳,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6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20,000.00)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