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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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2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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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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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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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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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20〕5号)
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0615673696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王林寨村
法定代表人:林伟辉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鸿辉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9年12月3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干燥窑在运行,其余工序停产,脱硫塔使用片状氢氧化钠为脱硫剂,并安装自动搅拌设施,破碎系统配备布袋除尘器,厂区配备有洒水车2台,原料棚旁边煤矸石露天堆存未进行覆盖。
根据对你公司副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你公司扬尘主要产生于破碎、搅拌、物料的运输、装卸、原料的堆存环节。因此,你公司日常将煤矸石堆存在原料车间中,并在生产过程中配备了除尘布袋,厂区种植绿植以及使用洒水车辆进行洒水降尘,因原料车间堆放不下,因此将部分煤矸石约900吨露天堆存,目前露天堆存的煤矸石已转移到原料车间。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提交《陈述申辩书》进行陈述,我分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20〕2号)答复:红河州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的处罚,与我分局对你公司处罚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我分局经合议,对你公司申请不予采纳,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5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