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同富电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84602703A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
法定代表人:纳永革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同富电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规范设置排污口;
2.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未报批延长期限。
2019年11月30日,云南省委省政府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企业30米烟囱采样孔未封闭,随行的沙甸环保办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
11月30日晚,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企业采样孔已用高密度布袋进行临时封堵。同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2月1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企业于11月29日开展季度性监测,监测完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上监测平台检查采样孔,导致采样孔未封闭。11月30日督查组检查发现后,企业已立即用高密度布袋进行临时封堵。
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你公司涉嫌脱硫石膏渣贮存超期。2019年12月2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并由沙甸区环保办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据公司总经理陈述,脱硫石膏渣堆存于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自2017年以来共产生30余吨,期间未发生过转移,已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但未办理延期贮存申请。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提交《申辩书》进行陈述,我分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20〕1号)答复:我局经合议,对你公司申请不予采纳,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3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未规范设置排污口,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 )的行政处罚;2.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未报批延长期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30,000.00 )的行政处罚。两项合计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的行政处罚,同时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