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57757932Q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甲介山云锡1360坑口
法定代表人:马锐辉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鑫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9年11月29日,环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进行石料加工作业,废石破碎、筛分过程有水洗喷淋,成品堆场内有公分石(直径约1-3厘米)约10000m3和水洗砂约10000m3露天堆存,未采取遮盖或密闭措施,现场查看水洗砂有潮湿及板结情况。
根据对你公司厂长进行调查询问,据其陈述,你公司扬尘主要产生于生产系统及成品堆场。因此,你公司日常使用1360坑坑道出水进行洒水降尘,石料加工流程中,破碎、筛分等环节均配备洒水喷淋设施,并利用人工及车辆对成品堆场进行洒水和喷淋,成品堆场由于日常堆存物料体量较大,因此无法进行密闭。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12月27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2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