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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13-58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1-1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18号)

个旧恒瑞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70857062F 

  地址:鸡街镇八抱树片区 

  法定代表人:孟光平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恒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采用的生产工艺(原料和产品方案)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9年4月23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2012年环保验收完成后因市场原因长期停产,2017年你公司与个旧湘北矿冶有限公司(现名个旧湘瑞科技环保有限公司)合作,租赁场地及生产设施给个旧湘瑞科技环保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在工艺、项目地点未发生变化的基础上,将生产原料由铁、锡尾矿改变为锌原矿及含锌物料,产品由铁焙砂粉、锡精粉变更为目前的氧化锌粉,总计生产出产品约700吨。 

  2019年10月9日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调查询问。经查,你公司2017年因市场原因,将生产原料由铁、锡尾矿改变为锌原矿及含锌物料,产品由铁焙砂粉、锡精粉变更为目前的氧化锌粉,由于该公司长期停产,2017年5月对原有设施进行修复改造,2017年8月修复完成,为适应原料变更,加大对原料中有色金属锌锡等的回收,公司在原有基础上增大布袋收尘器(原672条布袋,收尘面积2025㎡增加为1500条,收尘面积4500㎡)、沉降室、表冷面积,对脱硫塔更换3台37KW排污泵及更换内部喷淋头,对脱硫塔循环水池、原料仓库、危废仓库等场地约1000㎡进行了防渗处理。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复产维修情况说明》1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103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叁佰贰万元整(¥3,020,000百分之一点五,即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叁佰元(¥453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