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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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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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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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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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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16号
红河创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5F005K
地址:锡城镇杨家田
法定代表人:王庆松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创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环保开工建设。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8日,生产经营范围:水果、花卉、中药材、苗木种植、销售;荒山开发;香料种植、加工、销售。2017年中旬你公司利用原个旧市兴益矿产品加工厂场地上建设厂房一座(约600㎡),发酵池一个(约720m³),购买安装了压榨脱水机(1台)、弯型刮板均料输送机(2台)、三层滚筒式高效节能烘干机(1台)、菊花引风除尘降料系统(1台)、大型水滴式菊花粉碎机(1台)、万寿菊花制粒机(1台)、八角型逆流式冷却器(1台)等生产设备,用于万寿菊干花颗粒生产,工艺以万寿菊为原料,通过发酵、压榨脱水、烘干、粉碎、制粒得到最终产品万寿菊干花颗粒并外售。2019年9月9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锡城镇环保办,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厂房、发酵池已建成、压榨脱水机等生产设备已安装。2019年9月17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材料。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10月2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金额壹佰柒拾贰捌仟元(¥1,728,000.00)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贰拾元(¥25,92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