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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0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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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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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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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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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14号)
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217880993G
地址:个旧市云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松谋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标。
2019年6月25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237mg/ m3,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50mg/ m3的3.74倍。
2019年9月26日,个旧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设备工程与安全环保部部长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监测结果。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监督性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9〕081号)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云南云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行政处罚的陈述意见报告》进行陈述。我局于10月15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请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9]5号)答复:经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