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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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0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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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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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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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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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13号)
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46491305
地址:个旧市锡城镇小凹塘
法定代表人:许敏刚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州云祥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2019年8月2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自2019年1月至今,你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烟尘仪故障导致烟尘历史数据长期异常偏低,温压流故障导致测量数据恒定,氧化锆故障导致氧含量在生产状态与停产状态下数据无明显变化,4月至今在线监测设备长期无人维护,氮氧化物数据长期异常偏低或为零,8月1日至今工控机故障无法显示历史数据。同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8月3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分别对你公司安环部部长和红河云宇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运维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9月5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