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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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07-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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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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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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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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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12号)
个旧市金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9855914C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泗水庄
法定代表人:白增洪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金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根据个旧市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数据,你公司2019年6月7日至10日颗粒物出现连续超标现象, 6月1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省在线办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企业在生产,环保执法人员现场进行颗粒物、二氧化硫零点、量程漂移实验,误差在标准值范围内。通过运维单位红河州瑞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维护后发现,烟尘分析仪镜片腐蚀、磨花,导致颗粒物数据异常。
经查,该烟尘分析仪配备空气压缩机一台,作用是产生压缩空气后对烟尘分析仪镜片反吹,保障正常监测,但空气压缩机运行过程中产生积水,需要及时排除,由于企业未及时排除积水,反吹的空气中含有水分,造成烟尘分析仪镜片腐蚀、磨花,受到污染,烟尘分析仪不能正常工作,不能反映真实排放数据。运维人员使用临时备用仪器对原有烟尘仪进行拆除更换,于6月11日调试完毕并恢复正常测量。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你公司提交的《个旧市金鹰工贸有限公司废金属渣料烟尘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批稿)1份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关个旧市金鹰工贸有限公司废金属渣料烟尘回收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意见》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8月30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提交《申辩书》进行陈述。我局于9月4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请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9〕4号)答复:维持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2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