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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07-65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10-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11号)

  

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79YT2E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原二双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李亚东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已开工建设完成 

  201961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关于大屯兴富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交办通知,对你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971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两条ZS180商品混凝土生产线已建设完成,现场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 

  201973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公司办公室主任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公司接手个旧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项目20164进行改扩建201812月完成,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贰拾贰万陆仟肆佰陆拾肆元柒角柒分(¥5,226,464.77)。于20193月委托云南国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待审批。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关于大屯兴富建材有限公司涉嫌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交办通知》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云南兴富建材有限公司项目投资一览表》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19年8月21日,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1911)告知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叁佰玖拾陆元玖角柒分(¥78396.97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