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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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20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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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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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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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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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8号)
个旧市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55099454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
法定代表人:余镕材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个旧市金冶再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危险废物临时暂存点未设置危废标识牌。
2019年5月8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污防科、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开展危化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临时暂存点未设置危废标识牌。2019年5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立案调查。2019年7月4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分管环保的副厂长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5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停产,正在组织清理布袋收尘室的锡烟尘。锡烟尘作为企业的中间产品,从布袋收尘室中用编织袋清理出来后暂时统一堆放在布袋收尘室旁的生产空地,地面已进行硬化,并且设置有顶棚和围墙,但未设置移动危废标识牌。布袋收尘室清理完成后,所有的锡烟尘转移至5号危废库,也就是企业的制粒房,制成粒子后返回回转窑进行生产,脱硫、脱砷后最终产品为锡粒子。
2019年7月5日,你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5月8日现场检查后你公司已在临时暂存场地摆放移动标识,5月10日收尘室清理完成已将锡烟尘运输至制粒房制粒。
以上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整改报告》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的规定,你公司的锡烟尘临时暂存地应当认定为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州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