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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203-56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8-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6号)

    

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27318079F 

    地址:个旧鸡街镇老虎山 

    法定代表人:纳福宽 

  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红河合众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              

  2019年6月12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鸡街镇环保办执法人员在鸡街镇老虎山冲片区开展巡查,在执法人员进入公司后发现,公司工作人员正在清理粒钙车间旁一收集池,用砂泵将池内收集的水及沉淀物泵出,并用货车运输至该公司硫酸2#车间背后山体一空地堆放,该空地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6月28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公司安环科科长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因地势原因,公司厂区后山产生的山体自然出水会流入厂内,为收集山体自然出水,公司于2016年建设了该收集池,收集后通过污水处理系统处理,最终返回生产使用,收集池由于长期使用,产生沉淀物(淤泥),公司工作人员当天对该收集池进了清理,用载重量4吨货车进行清运,总计清运连水带沉淀物(淤泥)清十余吨至该公司硫酸2#车间背后山体空地堆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7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