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
索引号20241008-220159-622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5-07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3号)
个旧市立丹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915325017670541003
地址:个旧市蔓耗镇
法定代表人:曾元标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立丹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
2018年12月27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淀粉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水质自动监控系统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3月15日提交《个旧市立丹淀粉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处罚申请书》申请免于处罚。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9〕1号)进行答复:我局于2018年12月29日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49号),要求你公司开展整改工作。对你公司的处罚已考虑到你公司的整改情况,我局已从轻处罚,对你公司申请不予采纳,维持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3号)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