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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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159-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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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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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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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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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9〕2号)
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92877256H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
法定代表人:姚琼仙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批先建。你厂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扩建生产设施;2.未验先投。你厂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
2018年10月24日,市工信、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对你厂开展联合检查发现,你厂生产设施情况与环评文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不符。10月31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厂立案调查。
经查,你厂现有主要生产设施为摇床44台,球磨机4台,振动磨3台,浮选槽4槽,根据《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100t/d选矿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个旧市宏兴矿产品加工厂100t/d选矿厂搬迁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个环复〔2010〕39号),你厂得到批复的生产设备为摇床12台、磁选机6台、球磨机2台,现有的生产设施数与环评文件和批复文件不符。
11月2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安环科科长何跃洪和厂长唐亮进行调查询问。
11月21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负责人古胜方进行调查询问。
2019年1月14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负责人古胜方进行补充调查询问。
经查,你厂在2013年、2016年未办理环保手续,进行了两次扩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照片1份为证。
我局于2018年11月2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47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不得改建、扩建。于2019年1月17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9〕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2019年1月21日,你厂提交《听证申请书》,要求听证。我局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并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受理通知书》(个环听受字〔2019〕1号),通知召开听证的相关事项,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于2018年2月22日14点30分在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会议室组织听证,听证会由个旧市固管中心负责人姚洁担任主持人,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局杨敏担任听证记录员,邀请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大铭参加。听证会上,案件调查方和你厂就你厂违法行为进行了陈述、出示证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你厂认可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但认为只是进行扩建,未进行生产。听证会后就你厂听证会上提出的进行扩建,未进行生产的说法,调阅了2014年3月4日、2015年7月29日、2015年11月16日大屯环保办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和2018年10月31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形成了听证报告,根据听证报告,你厂扩建后已进行生产,存在未未验先投的行为,调查方建议罚款人民币30万元,已属从轻处罚。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
因你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满两年,根据环境保护部函《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项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行政追溯日期限的规定,不对你厂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你厂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