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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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4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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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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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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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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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42号)
个旧市有色金属合金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1152H
地址:个旧市西郊马吃水
法定代表:郭绍红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有色金属合金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尾渣堆存不规范,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固体废物。
2018年5月7日,个旧市锡城镇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执法人员对你厂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厂区环境混乱,原料、尾渣堆存不规范,无“三防”措施。
2018年5月14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5号),要求你厂对厂区内的尾矿和厂区大门周边的中和渣进行整改清运,期限为15天。
2018年8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厂并未对厂区内的尾矿和厂区大门周边的中和渣进行整改清运。
2018年8月27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负责人李培佳进行调查询问。2018年8月28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负责人李培佳进行补充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为证。
我局于2018年10月18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2018年10月21日你厂提交《申辩书》进行陈述:1.召开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2.设法筹集资金对废渣乱堆放的问题进行整改。陈述请求:减免经济处罚。以上有你厂出具的《申辩书》为证。
2018年11月22日,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10号)进行答复:你厂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陈述不予考虑。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