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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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49-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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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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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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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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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26号)
个旧市鸡街镇隆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组织机构代码:93532501690875604G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乍甸村
法定代表人:周超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鸡街镇隆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养殖区圈舍外排的粪便冲洗水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排放超标。
2018年5月21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在对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合作社养殖区圈舍产生的粪便冲洗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乍蚂沟,执法人员在现场粪便冲洗水排口取水样并拍摄照片。
2018年5月31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你合作社养殖区圈舍外排的粪便冲洗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为:五日生化需氧量1783mg/L,氨氮117mg/L,化学需氧量5867mg/L,超过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表1规定的灌溉旱作五日生化需氧量标准值100mg/L的16.83倍,化学需氧量标准值200mg/L的28.34倍。
6月25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安环专员苏麒衡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8月10日,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与你合作社独立法人说明。
8月17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合作社总经理施六一进行调查询问,11月5日,再次对施六一做进一步的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11月5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白少立副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过调查核实,直接排入乍蚂沟的奶牛圈舍粪便冲洗水(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粪便冲洗水)是你合作社产生。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1份、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8〕049号)1份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4份和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关于云南乍甸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个旧市隆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分别为两家独立法人的情况说明》和《合作协议》为证。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31号),告知你合作社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合作社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对你合作社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合作社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合作社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