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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47-67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0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41号)

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8042P

  地址:个旧市鸡街老虎山冲

  法定代表人:张峰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烟化炉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标。

  2018年9月3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你厂烟化炉排放废气进行监测发现: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57.6mg/Nm3,超过了《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的0.92倍。

  10月16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厂安环部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监测结果。

  10月19日,你厂安环部经理提交了《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关于颗粒物超标的情况及整改报告》,由红河州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2份(大成检字〔2018〕015号、大成检字〔2018〕034号),检测日期分别为8月16日及9月30日。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2018年10月23日接到我局《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46号)后,于2018年10月24日提交《申辩陈述书》进行陈述:1.红河州瑞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到现场检查处理,颗粒物数据仍然出现异常,已提出更换新粉尘仪;2.召开专题会议,积极查找原因整改。

  陈述请求:减轻处罚。以上有你公司于10月24日出具《陈述申辩书》为证。

  我局2018年10月31日已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08号)进行答复。你厂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陈述不予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