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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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47-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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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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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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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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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40号)
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323101543Y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火谷都片区
法定代表:张发茂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红河州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个旧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废水处理后总排口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砷平均浓度、总磷平均浓度超标。
2018年6月5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你公司废水处理后总排口进行监测发现: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129mg/L,砷平均浓度0.852mg/L,总磷平均浓度2.42mg/L,分别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B标准和表2标准值的1.15倍、7.52倍、1.42倍。
7月23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个旧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备案时间为2011年4月8日,未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7月25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告知监测结果。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8〕070号)1份、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编号:5325012011001)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10月22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环评和初设中的处理设计值为城市生活污水的浓度》、《个旧市污水处理厂环评、初评设计中都未涉及对重金属的处理能力》和《红河州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大成检自〔2018〕013号)进行陈述申辩:一、关于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备案的问题。2018年6月30日编制完成《个旧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由于应急预案内容不够完善,经我局审核后不同意备案,现已委托云南环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编制;二、关于出水水质超标的问题。进水水质异常时段较多集中在夜间,且检测结果中多个项目超出设计指标,环评和初评中的处理设计值为城市生活污水的浓度,污水进入加重了活性污泥的降解负荷,尤其总磷难以降解;三、现有的工艺并不具备对重金属的处理能力。
陈述请求:不对问题进行行政处罚。以上有你公司于10月22日出具《陈述申辩书》为证。
2018年11月1日,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07号)对你公司的陈述答复:
一、经审议,你公司陈述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你公司在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后才完成《个旧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且内容不完善不能备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三、你公司陈述的污水处理入水水质总磷、总氮、氨氮等指标超过设计城市生活污水的浓度与处理后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等污染物超标无因果关系,不予采纳。
综上,维持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2018〕42号)的决定。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