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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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47-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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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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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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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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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39号)
个旧市顺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NCY7794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水泥厂旁
法定代表人:高金林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顺安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2018年9月20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建有塑料颗粒生产线一条,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经查,你公司5月份起租用了原岗穆冶炼厂的场地,8月份开始建设一条塑料颗粒生产线,8月3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目前已投资资金:肆拾叁万陆仟元(¥:436000)。你公司正委托第三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投资清单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贰拾元(¥872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