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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43-95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7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33号)

红河州云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FAC44W

  地址:个旧市人民路90号1单元503号

  法定代表人:白云宇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红河州云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运维工作中,未按规范开展运维工作和填写台账,未按照国家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日常巡检、校准等,设备出现故障未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

  2018年6月21日至23日期间,红河州委、州政府成立了红河州中央环保督查组“回头看”主要交办案件查处专案组,针对个旧市49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2018年6月25日专案组反馈了检查情况报告。其中,你公司负责运维的17家企业均不同程度存在备运行不正常、数据异常、失真、设备故障、运维不规范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3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