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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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4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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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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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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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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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27号)
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5577873735
地址:个旧市沙甸区冲坡哨片区
法定代表人:马兴穆
经我局调查,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沙甸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二氧化硫平均排放浓度、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超标。
2018年5月15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你公司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报告,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的废气虚中颗粒物平均浓度为331mg/Nm³,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500mg/Nm³,分别超过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规定限值的3.14倍和0.25倍。
以上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8〕041号)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3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1.之前购买的煤含硫较高,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有一定的影响,今后购买时选择含硫较低的煤;2.因生产不正常影响到锅炉工况的不稳定,今后做好生产统筹工作,促进锅炉生产工况稳定运行;3.加强锅炉工序的环保管理工作,并及开展对锅炉的全面整改工作:清理水膜除尘室、锅炉管道及烟囱,清理锅炉烟管、风管、水箱、引风机等。至26日,完成了锅炉的整改工作,并及时向我局交了复产申请。为进一步完善整改工作,7月8日我公司恢复锅炉生产,7月12日,委托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我公司锅炉进行监测工作,根据监测报告,废气排放已达标。陈述请求:撤销处罚。以上有你公司日出具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为证。2018年8月21日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05号)答复:维持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2018〕34号)的决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6月19日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9)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从锅炉排放口排放的生产工序生产,改正超标排行为。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完成整改申请恢复生产,2018年7月12日,我局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公司已完成整改。2018年7月12日你公司委托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监测,2018年7月17日云南尘清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监测报告(云尘检字〔2018〕-1153号),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已达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经2018年8月9日,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议,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