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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42-428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9-27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13号)

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78597194J

  地址:个旧市锡城镇白马寨

  法定代表人:杜明辉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HW29含汞废物15.9吨、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8.73吨。

  2018年7月1日、7月3日,红河州环境保护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下发了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问题清单督转〔2018〕65号和督转〔2018〕78号,反映“文山州天一化工有限公司把96吨HW29含汞废渣转移到红河州现代德远环保有限公司处置,该公司无处理能力”和“红河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有资质可收集、处置废矿物油,但该公司无处置设备,不知废矿物油流向那里。”

  接件后,7月1日个旧市立即组织就HW29含汞废渣开展调查,7月2日个旧我局以涉嫌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2018年7月1日至7月4日,我局分别就HW29含汞废渣和900-249-08废矿物油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调阅资料。7月8日至9日再次对你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补充完善资料。

  经查:

  你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9月20日接收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转移的10批次HW29含汞废废物共计125.64吨,每批次均按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要求办理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18年6月5日至2018年7月1日分10次用稳定化/固化工艺处置了15.9吨HW29含汞废物,剩余109.74吨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于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接收富民县豪贵再生能源加工厂、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铜业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红河石油分公转移的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6批次共41.15吨,每批次均按照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要求办理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于2018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3日处置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8.73吨,剩余约32.42吨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

  依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云环函2016〔372〕号)你公司可以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HW29含汞废渣和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但2018年4月10日你公司取得《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核准经营HW29含汞废物和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你公司已超证处置HW29含汞废物15.9吨,收取处置费用¥13324.2元。超证处置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8.73吨,收取处置费用¥26169元。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试运行期间经营危险废物的函》、《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关于HW29含汞废、900-249-08的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处置费用的情况说明》、《云南天冶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结算告知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废矿物油委托处置服务合同》、《红河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场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2017年度危险废物市外转入报告书第9、10、11、19、20、35批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你公司2018年7月13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2018年7月26日提交《关于HW29含汞废物、900-249-08的900-249-08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的陈述意见》和2018年1月11日召开的《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会议》会议记录复印件一份,陈述如下:公司是按省厅领导及专家在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会议的建议处置含汞废物和废矿物油的,不认同我局调查认定的事实,请根据陈述意见及实际情况,重新作出处理意见。

  根据你公司新提交的证据,我局进行补充调查,以查,你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影响对你公司到违法事实的认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考虑。经合议,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不再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玖仟肆佰玖拾叁点贰元(¥39493.2),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没收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