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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41-51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7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25号)

个旧市大屯镇福达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KMJRQ2A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周杰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大屯镇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018年7月2日市环保局、大屯镇政府联合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7月3日市环保局以涉嫌未批先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主要生产设备是磨机1台,搅拌机2台,破碎机1台,建有约1000平方米彩钢瓦厂房,布袋收尘器3套;2018年6月7日至16日进行带料调试,现场堆存腻子粉产品约30吨;厂房内部分场地未硬化,厂房背后场地上露天堆存约200吨大理石,场地未硬化,未采取覆盖措施;未办理环评手续。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现场照片、你厂提供的材料等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厂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元(¥277450.00),同时责令完成环保手续的拟处罚决定。

  2018年7月8日,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应你厂要求,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15点在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会议室就你厂环境违法一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案件调查方和你厂的意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核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听证的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件调查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已部分执行了“三同时”,采纳被处罚人个旧市大屯镇福达建材厂新提交的证据,对当事人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进行处罚;当事人租地的28万元不计入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金额按30.9万元计算。案件调查人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投资额5%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15450元);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9545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6号)、《送达回证》、《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意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点 “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厂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投资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15450元)。未采取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9545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未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且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前不得进行生产。若擅自进行生产,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移送公安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