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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41-30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7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24号)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145737265Q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甲介山社区南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金杰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违反“三同时”制度。

  2018年7月2日市环保局、大屯镇政府联合对你公司驻云南锡业公司施工处在大屯锡矿甲介山原油库场地的生产点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7月3日市环保局以涉嫌未批先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大屯锡矿甲介山原油库场地(红河州个旧市大屯镇甲介山社区南大门旁)安装混凝土搅拌机搅拌混凝土料,现场作业区域环境较差,生产区域无雾化、喷淋等扬尘治理设施,建设项目从2018年4月17日投入生产使用至2018年是6月17日。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零陆佰元整(¥270600.00),同时责令完成环保手续的拟处罚决定。

  2018年7月8日,我局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应你公司要求,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14点在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会议室就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举行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案件调查方和你公司的意见,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审核后,经过综合评议提出以下意见:听证的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案件调查人认定的违法事实存在,适用法律正确,被处罚人温州二井有限公司重新提交的投资金额采纳。对当事人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投资额5%的罚款人民币计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元)。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合计罚款贰拾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0675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5号)、《送达回证》、《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投资额5%的罚款计人民币陆仟柒佰伍拾元整(¥6750元)。未执行“三同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0675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