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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40-248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21号)

个旧观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094679252B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

  法定代表人:王雄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观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违反“三同时”制度。

  你公司始建于1992年,原名为个旧云锡金属材料厂,为云锡老厂分矿下属单位,2014年变更为个旧观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997年至6月20日至2016年6月20日云锡老厂分矿以租赁形式前后五次承包给王雄。主要从事工矿配件,主要原料为废铁,主要设备有一套2台0.75吨中频炉(一用一备),设有两个车间:一个铸造车间、机加工车间。

  2018年7月4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大屯镇环保办配合省工信委、州工信局、州环保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一套2台0.75吨中频炉(一用一备)未生产,未能出示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8年7月19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