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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9-22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16号)

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8042P

  地址:个旧市鸡街老虎山冲

  法定代表人:张峰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凤鸣冶金化工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2018年6月23日,红河州工信委、红河州发改委、红河州环境保护局、个旧市环保局、邀请云南省运维监管部专家组成联合专案组到个旧检查企业现场端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和运行维护,发现你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分析仪操作面板自2018年4月25日起故障,无法开展设备校准工作,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日常校准工作未按照规范要求的频次开展气态污染物CEMS的校准校验工作,无法满足环发〔2008〕6号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第11.2条“定期校准”相关要求,导致监测数据不具有代表性。

  二、工控机内历史数据2018年3月-2018年5月数据缺失情况严重,报表内SO2、NOX、颗粒物、流量、氧含量、温度数据明显异常,不满足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建议企业及运维方续监测技术规范》H4的要求。

  三、现场调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烟气(CEMS)设备工控机参数设置,发现空气过量系数设置为1.4,仪器参数设置异常,不满足《关于印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第7.2条“仪器参数设置异常”的要求,极易导致分析测量数据不具有代表性。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24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3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