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
索引号20241008-220038-820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8-08-22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14号)
尹良:
身份证号码:5325011970****121X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汗泥村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尹良于2017年下半年、2018年3月分别与大屯镇汗泥村村民租用2个堆场(原个旧市乾站矿业有限公司)从事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流通和交易,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未有效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未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按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D530000201806210045号转办件重新办理的通知》(督字〔2018〕63号)要求,2018年7月2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尹良堆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约3亩的场地露天堆存铜原矿约300吨,部分未进行覆盖;约2亩的场地露天堆存铁精矿堆约200吨,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2018年7月13日,你接到我局《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尹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