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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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3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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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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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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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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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12号)
红河州永平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965207127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汗泥村
法定代表人:车竑霖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红河州永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球磨降噪设施。
2018年6月30日,红河州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D530000201806210045号转办件重新办理的通知》(督字〔2018〕63号),通报了我市在查办D530000201806210045号转办件时,未对堆场有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仅要求业主进行整改,存在“以改代罚”的现象,要求对该转办件进行重办。其中,你公司为原个旧市永平采选厂,8个堆场中有3个为你公司所有或租用。根据2018年6月29日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的噪声监测结果,2018年7月3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以涉嫌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对红河州永平工贸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于2018年6月30日出具了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8〕087号),监测结果你公司厂界北侧夜间Leq 63.0 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4类环境功能区夜间排放限值55 dB(A)的8.0 dB(A)。7月2日,我局联合大屯镇环保办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查相关资料,7月10日对你公司法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查,你公司摇床、磁选机、球磨全部设置于厂房内,其中,球磨底座用混凝土浇灌,用木板在四周设置了围栏进行降噪,但将球磨的围栏拆除一边,通过监测,厂界噪声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我局于2018年7月13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在时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书面陈述申辩。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的规定,参考国家原《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表6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罚款数额,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