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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6-31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06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10号)

蒙自坤和漏缝板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522MA6L4443XB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甲介山南大门旁

  法定代表人:赵长生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蒙自坤和漏缝板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违反“三同时”制度。

  2018年7月2日,市环保局、大屯镇政府联合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生产,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现场存在原料堆场堆存砂石约20吨,未进行遮盖,地面未进行硬化,生产厂房建有彩钢瓦顶棚,周边未封闭,现场有不同型号规格的漏缝板堆存于露天堆放。7月3日市环保局以涉嫌未批先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位于个旧市大屯镇甲介山南大门旁,主要从事水泥制品加工销售,主要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加工销售。生产设备有搅拌机1台、震动器1台。投资418000元。于2017年10月24日成立,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开工建设,未配套建设“三同时”设施并于 2017年11月开始生产至2018年6月17日。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公司2018年7月8日接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4号)后,于2018年7月11日提交申请进行陈述:1.6月17日接受检查后停产至今;2.生产的漏缝板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相对较小;3.公司成立时间短,生产时间时停时开,产品属于自用,非市场销售;4.公司投产至今未有经济效益,公司经济极度困难。

  陈述请求:免于处罚。以上有你公司7月11日出具的《陈述》和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2018年7月12日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05号)进行答复。你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陈述不予考虑。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点 “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零玖佰元(¥270900.00),同时责令完成环保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公司未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前擅自生产,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点“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