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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6-07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06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9号)

宣威市广卓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MA6L1RGR94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村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 包广卓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宣威市广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煤炭堆存高度已高过围墙高度,煤炭堆存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未密闭贮存。

  2018年6月27日,我局接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交办环境问题存在问题的通报》(督字〔2018〕58号)文件,要求对小芭蕉村昆河公路两旁堆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我局按要求立即开展调查。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场地内现主要堆存煤炭2400吨左右;13亩场地地面已进行硬化,场地四周已建高约3米的围墙,但煤炭堆存高度已高过围墙高度,煤炭堆存未封闭,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场地内未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和渗滤液的收集、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2018年6月29日接到我局《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1号)后,于2018年7月3日提交《申请书》进行陈述:1.对料物堆放的煤炭进行了收拢,压低,现已低于围墙高度;2.堆放的煤炭进行了有效的覆盖;3.对雨水分流系统和雨水收集池进行再造,由于之前的池子不规范,现在在改造中(预计2天);4.对料物的卫生环境进行了清扫和冲洗,对存在的隐患进行了排查。

  陈述请求:减免处罚。以上有你公司于7月3日出具的《申请书》为证。

  我局2018年7月7日已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04号)进行答复。你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陈述不予考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按照《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14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完善堆场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使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