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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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3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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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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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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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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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8号)
个旧钜鑫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YDLW5H
地址:个旧市鸡街化肥厂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邓孝强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钜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堆场未有效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措施,也未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和渗滤液收集处理设施。
2018年6月27日,我局接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交办环境问题存在问题的通报》(督字[2018]58号)文件,要求对小芭蕉村昆河公路两旁堆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我局按要求立即开展调查。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7亩场地地面已进行硬化,现主要堆存锌原矿1000吨左右、硫铁矿500吨左右、磁选铁矿渣3000吨左右,部分已覆膜。场地内未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和渗滤液的收集、处理设施。厂大门有渗滤液流出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2018年6月29日接到我局《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0号)后,于2018年7月1日提交《申辩陈述书》进行陈述:1.公司成立于2017年,是接管租用的,不是新建的。2.公司以前未接到任何通知整改,直到2018年6月18日接到鸡街镇政府的整改通知已第一时间配合工作。3.已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为何还要下行政处罚告知书,是高压难以理解。4.堆场四面有围墙、场内有防渗漏混凝土硬化,并积极组织人员挖了两个防污储蓄水池,使污水得到充分收集处理,努力做好“三防”措施。
陈述请求:望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走访调查,对拟处罚金额十分不理解,不接受罚款。以上有你公司于7月1日出具的《申辩陈述书》为证。
我局2018年7月7日已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答复通知书》(个环罚复字〔2018〕03号)进行答复。你公司提交的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陈述不予考虑。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按照《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12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完善堆场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使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