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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4-93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27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个旧市大屯镇福达建材厂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公告 (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及被处罚人的要求,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决定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对《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6号)是否适当,进行听证。 

  二、听证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18年8月15日在个旧市环境保护局举行,具体听证时间在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时确定。 

  三、听证会参加人构成 

  (一)听证人员:4人,其中主持人1名、听证员2名、书记员1名,由市环保局指定,但不得是案件调查人员。 

  (二)监督人员:2名,特邀请个旧市纪委市监察委派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一人、市法制办一人担任。 

  (三)调查人员:2名,均为本案调查人员。 

  (四)当事人: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五)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可依法委托1—2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听证会旁听人员 

  (一)旁听人员的基本条件:享有公民政治权利,年满十八周岁。 

  (二)旁听人员人数:5人。 

  (三)旁听报名方式、时间: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可以开始报名。报名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网上报名方式。报名信函寄至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报名传真0873-2122096;网上报名请下载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会旁听报名表》报名表,用电子邮件发送至1029616397@qq.com。采用信函、传真报名的也可使用此报名表。 

    报名人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8日18:00。 

  (四)旁听人员参加方式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将按报名情况在听证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确定旁听人员参加名单,同时电话通知。 

  联系电话:2128817 

  特此公告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附件:1、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6号)  

  2、行政处罚听证会旁听报名表   

      附件1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个环罚告字〔2018〕16 

  个旧市大屯镇福达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2501MA6KMJRQ2A   

  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红土坡马鞍山 

  法定代表人:周杰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个旧市大屯镇福达建材厂(以下简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且违反三同时制度。  

  2018年7月2日市环保局、大屯镇政府联合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未出示相关环保手续,7月3日市环保局以涉嫌未批先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厂主要生产设备是磨机1台,搅拌机2台,破碎机1台,建有约1000平方米彩钢瓦厂房,厂房内部分场地未硬化,现场堆存腻子粉产品约30吨。厂房背后场地上露天堆存约200吨大理石,场地未硬化,未采取覆盖措施。目前投资土地租金24万元,住房、彩钢瓦房9.6万元,破碎设备4.6万元、磨粉设备7.7万元、料仓及搅拌设备9万元,总计投入54.9万元。未办理环保手续,于2015年建设厂房并安装设备,于2017年11月开始生产,生产行为直至2018年6月16日,未通过“三同时”验收。现有产品约30吨,原料露天堆存未采取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点 “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厂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元(¥277450.00),同时责令完成环保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如果要进行陈述和申辩,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你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肆佰伍拾元(¥277450.00)的处罚,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话:0873-2128817 

    址:五一路58号7楼市环保局   邮政编码:661000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8日 

    

     附件2 

              行政处罚听证会旁听报名表

                                           (福达)

姓 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联系电话

 

学历

 

职业

 

工作

单位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申请旁听的主要理由

 

 

 

 

 

 

 

注意事项:

填写报名表后,请寄至个旧市环境保护局(邮编661000),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1029616397@qq.com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将在8月10日电话通知选定的旁听人员代表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请听证旁听人员代表本人带身份证按时参加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