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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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1008-22003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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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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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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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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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7号)
个旧市鸡街镇长松蜂窝煤厂:
身份证号: 5325221970****3212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小芭蕉路口
法定代表人:姜长松
负责人:王国忠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王国忠租用个旧市鸡街镇长松蜂窝煤厂(以下简称“你厂”)生产蜂窝煤,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煤灰、焦炭灰堆存没有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未密闭贮存。
2018年6月27日,我局接到红河州环境保护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回头看”交办环境问题存在问题的通报》(督字〔2018〕58号)文件,要求对小芭蕉村昆河公路两旁堆场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我局按要求立即开展调查。2018年6月28日现场检查,你厂未生产,场地上堆存原料土约6吨、煤灰20吨、焦炭灰约40吨,其中部分露天堆存,部分覆盖塑料薄膜。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个旧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29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2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厂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之规定。我局于6月29日下达《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15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生产,对场地上物料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产。经研究,我局对你厂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15号)要求完成整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