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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20241008-220033-62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7-11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环罚字[2018]6号)

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4880XG

  地址:个旧市鸡街镇黑神庙

  法定代表人:王成

  经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红河州红铅有色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制酸尾气排口和还原炉、烟化炉尾气排口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允许的浓度限值。

  2018年6月15日,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鸡街镇环保办联合对你公司开展现场监察,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对你公司制酸尾气排放口,还原炉、烟化炉尾气排放口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根据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6月2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个环监字〔2018〕077号),你公司制酸尾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2.7毫克/立方米、硫酸雾浓度为80.3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0.16倍和3倍;还原炉、烟化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799毫克/立方米,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表5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倍。调阅你公司6月1日至6月26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情况,存在制酸尾气排口和还原炉、烟化炉尾气排口排放的废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允许排放限值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个旧市环境科研监测站出具的(个环监字〔2018〕077号)监测报告1份和《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公司6月份的制酸尾气排口和烟化炉、还原炉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30日,以《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个环罚告字〔2018〕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处罚决定及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有《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时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于6月25日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已于6月26日停止生产。经研究,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个旧市环境监察大队(联系人:张玉,联系电话:2182225)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国库,收款单位: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个旧市支库。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按《个旧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个环责改字〔2018〕21号)要求完成整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